真理不屈於環境,信念永存於堅持
【不適任人員處理紀錄 - 臨床安全指標】
1. 具體事實:針頭未依規範棄置於銳器盒(感控紅線)。
2. 設備整備疏失:急救耗材(氧氣瓶)及監測儀器(心電圖機)電力未落實點班巡檢。
3. 藥事安全:藥車品項混亂,未落實過期藥物報廢程序。
4. 輔導成效:經多次口頭指導及現場糾正,仍未見行為改善。
5. 結論:評估該員缺乏臨床警覺性(Clinical Vigilance),具高度醫療風險,建議予以淘汰或轉任非臨床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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