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

法官欺侮外科醫生

台中梧棲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與住院醫師呂志明、李傳輝因醫治一名車禍重創腦部出血的病患,被家屬依「手術後全身癱瘓,雙眼全盲」請求損害賠償,法院一審、二審均判決,醫院及三名醫師敗訴,二審還以「醫師未在手術後放置腦壓監測器致全身癱瘓」為由,判決醫院及三醫師要賠償3200萬元。
這個案子所顯示的是,台灣的法官或整個司法行政系統的自以為是、傲慢、偏見已到了一種極致,他們的「醫療見解」與密醫沒有什麼不同,卻主導著生殺大權,這種涉及極度專業的醫療複雜病歷,竟可以不請教專家意見,法官自行找了一些資料引用,錯誤解讀就據以判決。司法院長賴浩敏上任以來積極推動司法改革,看到這樣影響深遠的離譜判決,不知該做何感想?
李醫師立即開刀的決定救了病患一命,如果當時不馬上開刀,從後來的病理發展來看,病患將不只是癱瘓,失明,而是生命能否存續問題。童綜合醫院的緊急處置,救病患免於死亡,是合理推斷。整個病情變化中有個變數就是「家屬要求轉院」,從後來理解的病理發展,右側腦持續出血來看,這個「轉院」決定是風險極高的動作。顱內出血病患不應移動,是醫學常識,到底是何原因,醫院、醫師、家屬之間如何達成「轉院」決定。法院不去理解這個造成後續病變的較可能原因,卻引用2007年制定出版的「嚴重腦外傷臨床治療指引」的資料,曲解其意,導出「未放置腦壓監測器」並逕自認定為發生後遺症之主因,在醫學專業上是一件荒謬的見解。因為「放置腦壓監測器」並非必要,而且有風險,甚至會造成感染,出血,堵塞及傷及腦組織。而這種侵入性的監測器,並非觀測腦壓上升的唯一方法。
判決主張,因未放監測器致後遺症,根本與事實不符。導致後遺症的主因,最可能是車禍重創導致右腦較小血管破裂,慢性小量持續出血,也就是李醫師緊急開刀所處理到的部分止血了,但還有更深部的出血點無法馬上處置。 

為何轉院才是關鍵

這解釋了手術將昏迷指數從四分拉到八分卻又在三天之內降回五分。可是為什麼這時病患「被轉院」了?這才是需要法院釐清的事情,如果家屬堅持轉院,責任就根本不在醫院,因為這類轉院通常要簽相關文件。而轉院過程醫院是否完整告知家屬風險?或轉院過程,有否進行妥善防護,不讓「移動」本身造成了病患顱內出血惡化的問題,也是法院要查清楚的關鍵。目前所知的情況,法官根本是搞錯了重點。難怪神經外科醫界全體反彈。因為只要這案成了判例,未來就是法官主導腦外傷醫療,幾乎所有的病患都得放置這種非必要的侵入性監測器,否則有後遺症,就是腦神經外科醫師的錯,要判賠三千多萬。這不就是外行指導內行,「密醫」凌駕專業醫師了嗎?更嚴重的是,未來誰敢為車禍重傷病人開緊急刀呢?明明是救回一條,卻被反咬一口,就如李明鍾醫師出庭時所嘆:「如果把醫師當成車禍肇事者處理,以後第一線醫師該怎麼辦?」如果當第一線醫師因這種荒謬判決影響,都不知道該怎麼辦時,未來那些生命垂危的重傷病患要怎麼辦? 
本文作者為牙醫師、台大生理學碩士、美國柏克萊加大公衛碩士、資深媒體人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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