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

未成年懷孕相關法律

法律信箱:未成年懷孕 墮胎須家長同意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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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
我女友滿16歲但未滿18歲,因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,現在她懷孕了,一開始我考慮很多因素,希望不要生,她說服我要生,我也願意為她負責,但她現在又不生了,要跟我拿10萬元賠償,如果我不想給,有什麼法律責任嗎?

律師王如玄答:

《刑法》規定:「對未滿14歲男女,或對14歲以上、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者,可處10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」。也就是說,我國法律認為未滿16歲男女並無性行為的同意能力,縱使得到對方同意,仍構成性侵害犯罪,須接受法律制裁。
若涉及金錢對價,依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規定,18歲以上的人與16歲以上、未滿18歲人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,處3年以下徒刑。
依讀者描述,女友已滿16歲,且係兩情相悅,沒有金錢對價,不成立犯罪。 

未依法實施可判7年

另依《優生保健法》規定,「因懷孕或生產,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,得依其自願,施行人工流產。但未婚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,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」。
若未依法實施人工流產,恐觸犯《刑法》「自行或聽從墮胎罪」、「未得孕婦同意墮胎罪」,可處7年以下徒刑;教唆也會成立共犯。
所以,雙方應與女友家長討論,如決定不生,應依法處理;如要生,就要準備小孩的扶養費,那可能不只對方要求的10萬元!
◎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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