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條規定之危險性場所
- 石油裂解石化廠所
- 農藥製造廠所
- 爆竹及火藥製造所
- 高壓容器及蒸汽鍋爐
危險性場所分類
甲、石油裂解
乙、農藥製造場所、火藥製造所
丙、蒸氣鍋爐(500平方公尺以上)
丁、建築物高度50公尺以上、橋墩中心間距50公尺、壓氣施工場所、一千公尺或十五公尺深度坑、七公尺以上模板及總面積占60%以上場所
審查時間:甲、丁(30日)。乙、丙(45日)
安全評估法
- 檢核表
- 如果結果分析
- 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
- 故障樹分析
- 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
職業病審查
- 懷疑職業病,向醫師診斷並獲取疾病診斷書
- 如有異議得向直轄市或縣政府進行申請
- 如有爭議得向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申請排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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