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6月17日 星期日

勞工--勞動法基本法規



26條規定之危險性場所

  1. 石油裂解石化廠所
  2. 農藥製造廠所
  3. 爆竹及火藥製造所
  4. 高壓容器及蒸汽鍋爐



危險性場所分類
甲、石油裂解
乙、農藥製造場所、火藥製造所
丙、蒸氣鍋爐(500平方公尺以上)
丁、建築物高度50公尺以上、橋墩中心間距50公尺、壓氣施工場所、一千公尺或十五公尺深度坑、七公尺以上模板及總面積占60%以上場所


審查時間:甲、丁(30日)。乙、丙(45日)


安全評估法

  • 檢核表
  • 如果結果分析
  • 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
  • 故障樹分析
  • 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




職業病審查
  • 懷疑職業病,向醫師診斷並獲取疾病診斷書
  • 如有異議得向直轄市或縣政府進行申請
  • 如有爭議得向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申請排解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

留下你的想法